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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差别化电价电费收入纳入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差别化电价电费收入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差别化电价电费收入纳入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管理。

差别化电价电费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全区铁合金、电石、烧碱、冶炼、黄磷、钢铁、电解水泥8类高耗能行业的差别电价电费收入;全区电解铝、水泥、钢铁3类高耗能行业的阶梯电价电费收入;全区虚拟货币“挖矿”用电的差别电价电费收入。国家、自治区后续明确开征的其他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电费收入,除特殊规定外,同样适用于本《办法》。

《办法》明确,差别化电价电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标准收缴(如需修改自治区权限内征收标准的,由自治区发改委另行制定),并由自治区电网企业负责组织收缴。各级供电企业按照执行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在每月电费收入收缴完成后,将实收的电费收入于次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可延长至15日前)足额上缴自治区电网企业,自治区电网企业扣除法定自留部分后,将剩余部分于当月20日前足额上缴自治区本级国库。《办法》将于8月上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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