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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山东省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15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公示期:2023年10月15日-2023年11月15日;电话:0531-51785702;电子邮箱:shihuanan@shandong.cn

特此公告。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15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优化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结合国家输配电价改革,将“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纳入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

政策调整后,工商业用户容量补偿电价、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以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输配电价(含线损、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中的0.5倍加价部分等其他标准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峰谷损益纳入代理购电损益,由代理购电用户分摊(分享);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容量补偿电价、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并逐月清算。

二、完善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零售套餐约束机制。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零售套餐执行分时约束,其中高峰时段均价在平段均价基础上,上浮不低于60%;低谷时段均价在平段均价基础上,下浮不低于60%。

参考容量补偿电价各季节时段,零售合同的峰段至少包含容量补偿电价的尖峰时段,谷段至少包含容量补偿电价的深谷时段。零售合同的谷段可在容量补偿电价平段和谷段中选取,峰段可在容量补偿电价平段和峰段中选取。谷段总时长不得少于峰段总时长,平段总时长不得少于12个小时。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三、上述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继续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97号)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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