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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24-047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背景概述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电源”)于 2024 年 2 月 2 日
披露了《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公司拟与合肥仁发新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发投资”)、浙江富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省产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产投”)、杭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产投”)共同投资设立新能源多策略产业母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 100,0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 49,000 万元,出资占比 4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共同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近日,上述各投资方已签署合伙协议且本基金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二、进展情况

(一)合伙协议的签署

近日,公司与仁发投资、浙江产投和杭州产投共同签署了《杭州新能多策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伙企业期限

合伙企业在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登记并公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经营期限为九(9)年,自基金成立日起算。前述基金经营期限届满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合伙企业可以延长合伙企业的基金经营期限,全体合伙人应当协助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程序,合伙企业可分多次募集/交割,合伙企业设立时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合伙企业可增加前述认缴出资总额并进行后续募集/后续交割。

合伙企业的投资期自基金成立日至以下日期中较早者为止:(1)基金成立日起满四(4)年之日;(2)合伙企业可投金额全部投资完毕。

投资期届满后进入退出期,退出期为五(5)年。

2、管理费

本基金为主要投向子基金运作的母基金产品,在本基金层面不收取管理费。

3、投资策略

合伙企业仅以认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子基金(为免疑义,经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可包括非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财产份额为唯一投资方式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从而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

4、投资方向

合伙企业将围绕新能源产业上下游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光伏、风电应用技术,先进储能、氢能技术,碳达峰碳中和、高端智能制造等相关领域。

5、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取得的可分配收入不得再用于投资,原则上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按以下顺序分配:(1)返还实缴出资额,向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返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2)剩余收益分配,对返还本金后的剩余资金,根据
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具体分配时间应按下述原则进行:

(1)就子基金处置收入,以及子基金投资处置及运营收入,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保留必要、合理的款项用于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和开支或未来的费用和开支后,应在合伙企业取得该等收入后的四十五(45)日内进行分配,但因税务、审计、外汇结算、主管机关要求等原因导致迟延的情形除外;

(2)就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的分配,原则上应在该等收入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时的四十五(45)日内进行分配,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主决定,在分配子基金处置收入及子基金投资运营收入同时进行分配。

(3)就未使用出资额的分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于合伙企业投资期结束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进行分配。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和债务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6、责任和权利

(1)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向任何有限合伙人返还该有限合伙人已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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