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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莱盛有机硅年产4000吨硅橡胶项目环批文件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

项目名称:江西莱盛有机硅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硅橡胶项目

批复时间:2024.7.1

关于江西莱盛有机硅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硅橡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西莱盛有机硅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江西莱盛有机硅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硅橡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的结论、建议、专家审查意见及专家组长复核意见,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治理设施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目标措施进行建设。项目位于江西永修云山经济开发区星火工业园古艾大道与天虹大道交叉口,收购江西丰远科技有限公司

厂区,地理坐标:东经115°46'28.642″;北纬29°5'53.588″。项目用地面积10054.8平方米,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万元。

二、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固体硅橡胶2000t、液体硅橡胶2000t。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投资应纳入项目总投资并专款专用。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生产车间103、废气处理设施;生产车间101、生产车间102、生产车间103、仓库、综合楼、门卫室、供水供电工程、废水处理设施、一般固废暂存库及危废暂存库、应急事故池和初期雨水池等依托江西丰远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进行建设。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及建成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严格按《报告表》中的规定达标排放。

(一)项目建设期污染物防治措施

项目建设期采取设置挡风围挡、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施工期间应尽量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设置隔声围墙,减轻对周围声环境影响。

(二)项目营运期污染物防治措施

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分类”原则建设管网。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星火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送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按照《报告表》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永久性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混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捏合工序产生的VOCs、开炼工序产生的VOCs等。捏合工序产生的VOCs经冷凝器冷凝处理后通过管道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投料、混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一起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DA001)”处理,其中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VOCs排放执行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厂区内无组织VOCs(NMHC)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标准限值。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废气的各项控制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振、减振、隔声、绿化等治理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管理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冷凝收集的油水混合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抹布、手套、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需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区外50m范围,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按规定设置环保管理机构,制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内应有一套紧急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对策和应急设备及物资,按照报告表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防止环境事故发生,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七、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我局核实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八、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九、本项目试生产前,应按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十、你公司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瞒报、假报行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一、你公司需落实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相关安全生产手续。

十二、以上批复仅限于《报告表》中确定的建设内容。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已批复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请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监察。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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