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层面政策汇总及解读(2018-2022年)
2018-2022年国家层面政策汇总及解读
国内新能源汽车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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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部门 |
文件 |
主要内容 |
2022/8/25 |
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
四部门发布《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 |
《行动方案》确立了阶段性建设目标:一是力争今年年底前,全国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二是明年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 |
2022/7/12 |
发改委 |
《国家公路网规划》 |
发改委印发《国家公路网规划》提出,依托国家公路网发展通道经济,注重与沿线旅游、制造、物流、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引导优化区域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提升公路服务区服务品质,设置人性化服务设施和充换电、加氢等设施,因地制宜丰富文化、旅游、休闲等服务功能。 |
2022/6/16 |
工信部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情况年度报告(2022)》 |
6月16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主办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情况年度报告(2022)》发布会在京举办。报告显示,2021年油耗积分转让规模达314.5万分,同比增长49%;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总额达109.4亿元,同比增长322%,交易规模524万分,订单价格高开高走,均价2088元/分,同比增长73%。在积分结余方面,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使用率超90%,结余22.6万分。 |
2022/5/31 |
四部门 |
《关于开展2022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2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部署开展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 |
2022/4/26 |
国务院 |
《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
意见指出,“稳定增加汽车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限购地区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更多通过法律、经济和科技手段调节汽车使用,因地制宜逐步取消汽车限购,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发展汽车后市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措施。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
2022/4/8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意见提出,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企业要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提出明确的产品安全指标要求,制定供应商质量体系评价制度,强化供应商评估。鼓励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积极配合开放与产品安全、质量分析等相关的必要数据协议。 |
2022/3/23 |
发改委 |
《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 年)》 |
国家发改委发布《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 年)》。规划提出,目标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氢能产业发展制度政策环境,产业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基本掌握核心技术和制造工艺,初步建立较为完整的供应链和产业体系。氢能示范应用取得明显成效,清洁能源制氢及氢能储运技术取得较大进展,市场竞争力大幅提升,初步建立以工业副产氢和可再生能源制氢就近利用为主的氢能供应体系。燃料电池车辆保有量约5万辆,部署建设一批加氢站。可再生能源制氢量达到10-20万吨/年,成为新增氢能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二氧化碳减排100-200万吨/年。 |
2022/2/25 |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 |
《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通知》明确,2022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通知》明确2022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终止,12月31日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 |
2022/1/25 |
财政部、工信部、税务部 |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
1月25日,工信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公告对财税〔2018〕74号文中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同时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 |
2022/1/21 |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 |
《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 |
1月21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消费。具体包括,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车辆购买限制,推动落实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新型储能、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等措施。 |
2022/1/18 |
国务院 |
《“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
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规划》指出: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和港口、机场场内车辆电动化替代,百万人口以上城市(严寒地区除外)新增或更新地面公交、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出租、公务、环卫等车辆中电动车辆比例不低于80%。 |
2021/12/31 |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联合发布《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及《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 |
12月3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及《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通知》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同时,《通知》明确,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
2021/11/16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
《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 |
11月16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要持续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公务用车,加大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力度,因地制宜持续提升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用于机要通信和相对固定路线的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时,原则上配备新能源汽车。提升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内部停车场要配建与使用规模相适应、运行需求相匹配的充(换)电设施设备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内部充(换)电设施设备向社会公众开放。 |
2021/10/28 |
工信部 |
《关于启动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10月28日,工信部印发《关于启动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启动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纳入此次试点范围的城市共有11个,试点城市共分为两类,一是综合应用类城市,主要覆盖乘用车、商用车等多领域,被纳入试点的城市有8个,分别是北京、南京、武汉、三亚、重庆、长春、合肥、济南;另一类是重卡特色类,主要聚焦重型商用车领域,被纳入这一类的城市有3个,分别是宜宾、唐山和包头。 |
2021/10/24 |
国务院 |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
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责、严格落实。方案提出,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到40%左右,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9.5%左右,国家铁路单位换算周转量综合能耗比2020年下降10%,陆路交通运输石油消费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 |
2021/9/11 |
国家发改委 |
《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 |
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明确了能耗双控制度的总体安排、工作原则和任务举措,绘制了能耗双控制度发展“路线图”。《方案》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
2021/8/27 |
工信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
8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办法》提出,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协议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用于梯次利用,鼓励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
2021/7/29 |
国家发改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
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通知》提出,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
2021/7/7 |
国家发改委 |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
7月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循环型生产方式全面推行,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普遍推广,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其中,围绕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行动,规划明确,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企业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设规范化回收服务网点。 |
2021/6/8 |
15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 |
6月8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出构建县城绿色低碳能源体系,推广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智能光伏等清洁能源应用,提高生产生活用能清洁化水平,推广综合智慧能源服务,加强配电网、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
2021/5/12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5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指出,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目的应当合法、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制造、服务直接相关。意见稿提到,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实践上难以实现的(如通过摄像头收集车外音视频信息),且确需提供的,应当进行匿名化或脱敏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自然人的画面,或对这些画面中的人脸等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等。 |
2021/3/12 |
全国人大 |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
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外发布,提出要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加快发展东中部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加快西南水电基地建设,安全稳妥推动沿海核电建设,建设一批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20%左右。 |
2021/3/5 |
国务院 |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 |
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国内生产总值目标6%以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左右。今年要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重点工作包括增加停车场、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加快建设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
2021/2/22 |
国务院 |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
2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打造绿色物流。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淘汰更新或改造老旧车船,港口和机场服务、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要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指导意见》明确,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
2020/12/31 |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 |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12月31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创造稳定政策环境,2021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2021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20%。为加快公共交通等领域汽车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2021年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为加快推动公共交通行业转型升级,地方可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 |
2020/12/30 |
- |
中欧投资协定签署完成 |
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自2013年启动以来,迄今已举行了35轮谈判,长达7年,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合作将会是中欧投资协定的一个重点内容。 |
2020/11/18 |
国务院 |
国常会要求扩大汽车消费,开展新一轮汽车下乡 |
11月1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今年消费遭受疫情严重冲击,恢复正常增长有不少困难。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扩大内需战略,进一步促进消费。其中之一是要扩大汽车消费,鼓励各地增加号牌指标投放,开展新一轮汽车下乡和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农村居民购买 3.5吨及以下货车、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对居民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并购买新车给予补贴。 |
2020/10/27 |
工信部、中汽协 |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2.0》正式发布 |
10月27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全行业1000余名专家历时一年半修订编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2.0》在上海发布。 |
2020/10/9 |
国务院 |
国常会通过《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
10月9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序发展,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规划》指出了四个关键发展方向。一要加大关键技术攻关,鼓励车用操作系统、动力电池等开发创新。二要加强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快充为主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三要鼓励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合作。四要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支持。 |
2020/9/21 |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 |
9月21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决定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示范期暂定为四年,示范期间,五部门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通知》明确表示,将重点支持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 |
2020/7/30 |
工信部 |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
7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准入规定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
2020/7/15 |
工信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 |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
7月15日,工信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通知显示:共有北汽新能源、长城、上通五菱、重庆长安、奇瑞新能源、江淮汽车、比亚迪股份、东风汽车、一汽奔腾、合众新能源10家车企的16款车型参与此次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活动时间为2020年7月-2020年12月。 |
2020/6/22 |
国家能源局 |
印发《2020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 |
6月2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0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两次提到储能产业发展方向,其中稳妥有序推进能源关键技术装备攻关,推动储能、氢能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被列入2020年工作计划,并强调加大储能发展力度。研究实施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政策,开展储能示范项目征集与评选,积极探索储能应用于可再生能源消纳、电力辅助服务、分布式电力和微电网等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建立健全储能标准体系和信息化平台。 |
2020/6/22 |
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
6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已经2020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0/6/11 |
国务院 |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
6月11日,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具体分工。《意见》要求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拓展5G应用,建设数据中心,增加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推广新能源汽车,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 |
2020/5/9 |
财政部 |
《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推广的通知》 |
5月9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征求<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推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显示,示范期间,要推广超过1000 辆达到相关技术指标的燃料电池汽车,平均单车累积用氢运营里程超过3 万公里。被征求意见的有北京市、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等八个省份。 |
2020/4/23 |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 |
《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4月23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同时还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2020 -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 |
2020/4/16 |
工信部 |
《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 |
4月16日,工信部发布《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提出将深入贯彻实施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秉承创新、融合、开放、合作的理念,持续优化标准体系,加快电动汽车整车、燃料电池、动力电池、充换电领域相关标准研制,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发挥标准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引领作用,支撑我国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 |
2020/4/2 |
国家邮政局、工信部 |
《关于促进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 |
4月2日,国家邮政局、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支持制造企业联合快递企业研发智能立体仓库、智能物流机器人、自动化分拣设备、自动化包装设备、无人驾驶车辆和冷链快递等技术装备,加快推进制造业物流技术装备智慧化。鼓励快递企业加快推广甩挂运输和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淘汰更新老旧车辆,提高新能源车辆使用比例。 |
2020/3/31 |
国务院 |
- |
3月31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为促进汽车消费,会议确定,一是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二是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支持京津冀等重点地区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是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从5月1日至2023年底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 |
2020/3/17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
《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 |
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意见提出,以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动力蓄电池、铅酸蓄电池为重点,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适时将实施范围拓展至轮胎等品种,强化生产者废弃产品回收处理责任。加大对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储能技术、多能互补的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氢能、海洋能等新能源发展的标准规范和支持政策。《意见》指出,要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置节能新能源汽车等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公交、环卫、出租、通勤、城市邮政快递作业、城市物流等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
2020/2/24 |
工信部 |
《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
2月24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指出,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重点支持5G、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提升汽车零部件、核心元器件、关键电子材料等配套产业的支撑能力;大力促进市场消费提质扩容;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配额,带动汽车及相关产品消费。 |
2020/2/24 |
发改委、工信部等11个国家部委 |
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 |
2月24日,发改委、工信部等11个国家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基础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形成;展望2035到2050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体系全面建成、更加完善。 |
2019/12/24 |
国务院 |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
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挖掘内需带动就业。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限购城市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意见明确提出,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 |
2019/12/3 |
工信部 |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 |
12月3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25%左右,智能网联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30%,改善产业链中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支撑技术,支持技术多向发展。 |
2019/11/21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印发《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
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发布《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加价机制,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 |
2019/11/1 |
司法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 |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
11月1日,司法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作为《外商投资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外商投资法》的框架内,明确和细化了相关法条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
2019/9/19 |
国务院 |
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纲要提出,加强充电、加氢、加气和公交站点等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推进装备技术升级。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智能化、数字化、轻量化、环保型交通装备及成套技术装备。此外,纲要还提出优化交通能源结构,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促进公路货运节能减排,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全部实现电动化、新能源化和清洁化。 |
2019/8/27 |
工信部 |
《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流通扩大消费。为推动流通创新发展,优化消费环境,促进商业繁荣,激发国内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见》提出了20条稳定消费预期、提振消费信心的政策措施。 |
2019/7/9 |
工信部 |
双积分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
工信部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五项修改:1、修改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2、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3、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4、更新了小规模企业核算优惠;5、将《积分办法》中“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
2019/6/30 |
发改委、商务部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
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明确表示鼓励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外商来华投资,核心“三电”方面均有涉及。 |
2019/6/24 |
工信部 |
废止《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
6月24日,工信部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经研究,我部决定自2019年6月21日起废止《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2号),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批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目录同时废止。 |
2019/6/6 |
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 |
《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 |
6月6日,发改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坚决破除乘用车消费障碍。严禁各地出台新的汽车限购规定,已实施汽车限购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城市交通拥堵、污染治理、交通需求管控效果,加快由限制购买转向引导使用,结合路段拥堵情况合理设置拥堵区域,研究探索拥堵区域内外车辆分类使用政策,原则上对拥堵区域外不予限购。 |
2019/5/31 |
交通运输部等12个部门 |
《交通运输部等十二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绿色出行行动计划》 |
5月31日,交通运输部等1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交通运输部等十二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绿色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行动计划提出,以实施新增和更新节能和新能源车辆为突破口,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分时租赁、短途道路客运、旅游景区观光、机场港口摆渡、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等领域,进一步加大节能和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力度 |
2019/5/8 |
财政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发改委 |
《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
5月8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通知规定,2019年起新能源公交车完成销售上牌后提前预拨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地方可继续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贴支持。此外,地方政府可收回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的2019年及以前年度燃油补贴结余资金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2020年起,有关部门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该通知从2019年5月8日起实施,过渡期从5月8日起延长至8月7日。 |
2019/4/8 |
发改委 |
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4月8日,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在官网上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到动力电池的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个类别组成,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4月8日到5月7日。 |
2019/3/26 |
财政部、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 |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3月26日,财政部、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9年补贴政策从2019年3月26日起实施,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从2019年起,地方应完善政策,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 |
2019/3/19 |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八部门 |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
3月19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正式将甲醇汽车提到汽车产业和消费市场的面前。《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安全可控,在具备应用条件的地区发展甲醇汽车。强化甲醇汽车产业合理布局,加快完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市场应用保障体系,提高市场应用水平,保持我国甲醇汽车及相关产业在产品、技术及专用装备领域的国际领先地位,加快能源多元化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
2019/2/1 |
发改委、商务部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 |
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称,《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是对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修订,适用于各省(区、市)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发布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禁止类已经废止。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对现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修订,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海南省的外商投资。外商在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海南省投资,享受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相关政策。 |
2019/1/25 |
工信部 |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
工信部装备司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2月15日起施行。 |
2019/1/23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 |
《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特别指出,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情况主要包括: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购置和运营情况,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冷藏保温配送车辆等专业化装备配备情况等。 |
2018/12/27 |
工信部 |
《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
工信部印发《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其中指出,到2020年,实现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跨行业融合取得突破,具备高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实现特定场景规模应用,加快基于5G设计的车联网无线通信技术(5G-V2X)等关键技术研发及部分场景下的商业化应用,构建通信和计算相结合的车联网体系架构。 |
2018/12/18 |
发改委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
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公告称《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
2018/12/14 |
国务院 |
《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的通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涉及211个税目。 |
2018/12/6 |
工信部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
工信部官网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
2018/11/30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
《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计划表示,将力争用3年时间大幅提升充电技术水平,提供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加快完善充电标准体系,全面优化充电设施布局,显著增强充电网络互联互通能力,快速升级充电运营服务品质,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环境和产业格局。 |
2018/11/8 |
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 |
《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
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 |
2018/10/16 |
国务院 |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方案提到,将大幅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在新能源汽车制造领域加大开放力度,取消新能源汽车制造外资准入限制。 |
2018/10/9 |
国务院 |
《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指出,为加大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推广应用力度,将对淘汰老旧车辆及推广新能源车辆的相关方面进行经济补偿。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超过50%,重点区域达到80%。 |
2018/9/21 |
国务院 |
《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严格汽车产品质量监管,健全质量责任追究机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实施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补贴等财税优惠政策。积极发展汽车赛事等后市场。加强城市停车场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
2018/8/10 |
工信部、发改委 |
《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三年行动计划》 |
工信部、发改委印发《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提出到2020年信息消费规模达到6万亿元,年均增长11%以上。其中提出要深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推进技术测试等支撑平台建设,制定车联网产业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推进车载智能芯片、自动驾驶操作系统、车辆智能算法等关键技术产品研发,构建一体化智能车辆平台,培育多元化应用。推进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的智能汽车和智慧交通应用项目建设。到2020年,建立可靠、安全、实时性强的智能网联汽车计算平台,形成平台相关标准,支撑高度自动驾驶(HA级)。 |
2018/8/8 |
国务院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中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的商品作适当调整后,自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起实施加征25%的关税。 |
2018/7/25 |
工信部 |
《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工信部发布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旨在全面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工业和通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提出,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达到200万辆左右。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达到80% |
2018/7/25 |
工信部、科技部等七部委 |
《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经研究,确定京津冀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等20个省市地区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和企业。《通知》指出,各地区要统筹推进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立回收服务网点,采取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 |
2018/7/3 |
国务院 |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
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计划提出,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达到200万辆左右,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
2018/7/2 |
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
工信部表示,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即日起,企业可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报告等工作。 |
2018/6/28 |
发改委和商务部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8年版) |
负面清单指出,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
2018/6/16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公告称,2018年6月15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同时对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
2018/6/15 |
国务院 |
《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一是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三是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四是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五是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等地区。六是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 |
2018/6/6 |
工信部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 |
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新建企业,以及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涉及企业政策符合性、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产品符合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售后服务能力等六个方面内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申报参数等内容。 |
2018/5/25 |
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与管理中心 |
《关于<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车辆运行里程核查方法(2018)>公示的通知》 |
按照已形成的《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车辆运行里程核查方法(2018)》,里程核查主要对车辆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测,测评周期内车辆数据经过里程核查流程后得到3个输出量,分别为:上线里程;GPS里程;有效里程。 |
2018/5/25 |
发改委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征求意见稿中对燃油汽车、纯电动汽车、零部件投资三个方面进行了管理说明,对项目投资人、投资所在地、产品研发能力、生产规模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 |
2018/5/22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 |
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将汽车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将汽车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 |
2018/5/17 |
工信部 |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
2018/4/26 |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 |
《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 |
在企业、生产条件、技术能力、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对企业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对白名单内的企业进行复评,白名单企业如有违规将被撤销其白名单资格。 |
2018/4/19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通知》 |
各级牵头部门提交本地汽车生产企业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对于2015年度、2016年销售上牌但未获补贴的车辆按照对应年度补贴标准执行。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运营类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即可获得补贴。 |
2018/4/18 |
工信部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简化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类别、优化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程序和方式、推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改装车管理、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创新及应用、推进车辆产品准入系族化管理等具体改革措施。 |
2018/4/14 |
国务院 |
《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 |
探索共享经济发展新模式,在出行、教育、职业培训等领域开展试点示范。科学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在海南岛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 |
2018/4/2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
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动态管理,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 |
2018/3/27 |
工信部 |
《2018年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 |
计划将今年的标准化工作将重点放在充电、电池设计和能耗上。 |
2018/3/7 |
国家能源局 |
《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
《意见》指出,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方面,要积极推进充电桩建设,年内计划建成充电桩60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10万个,私人充电桩50万个。 |
2018/2/26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 |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管理办法》具体包括总则、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综合利用、监督管理、附则5部分,31条以及1个附录 |
2018/1/23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 |
鼓励快递物流领域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满足更高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 |
2018/1/5 |
发改委 |
关于《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征求稿中提到,到2020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路网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信息安全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智能汽车新车占比达到50%,智能道路交通系统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大城市、高速公路的车用无线通信网络(LTE-V2X)覆盖率达到90%,北斗高精度时空服务实现全覆盖。 |
2018/1/4 |
发改委 |
关于2017年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复函 |
发改委批准同意建设智能网联汽车类研究中心3个,新能源汽车整车类研究中心1个,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类研究中心2个,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类研究中心3个。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单位有乘用车/客车整车企业长城汽车、安凯汽车,有动力电池龙头宁德时代,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类邦普等。 |
数据来源:钢联数据
2 各省市层面政策汇总及解读(2018-2022年)
2018-2022年各省市层面政策汇总及解读
地方新能源汽车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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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省市 |
文件 |
乘用车 |
商用车 |
客车 |
专用车等 |
基础设施等 |
其他补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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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比例 |
最高金额占车售价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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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8 |
北京市 |
《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的通知》 |
对轻型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客车),分别按照0.3万元/万公里、1万元/万公里的标准给予运营奖励,在每个核算年度内车均最低用氢行驶里程满足要求后,方可享受运营奖励,每个核算年度车均用氢行驶里程以6万公里为奖励上限,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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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30 |
海南省 |
《海南省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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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后,按大型、中型、小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2万元、1.5万元、0.8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含邮政快递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后,按重型、中型、轻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城市环卫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1万公里后,每辆车可申领2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
全省2022年新建充电桩2万个以上,确保2022年底纯电动汽车与充电桩总体比例保持在2.5:1以下。实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在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乡镇100%全覆盖。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省注册登记后,报废其名下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老旧汽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且2021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在其名下),可申领8000元报废旧车节能减排综合奖励。每位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8000元的奖励。 |
2022/1/29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充电设施功率及数量以“八桂充” 平台数据为准。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充电设施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交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度电量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直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度电量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充电设施实际充电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3、换电站建设补贴: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千瓦,单个站点补贴上限为40万元。换电站功率及数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4、换电站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换电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换电站实际充电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5、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4000元/辆/年。 6、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综合运维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7、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按实际回收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千瓦时;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按不超过建设成本的30%进行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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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6 |
南京市 |
《南京市2020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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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电量达到500千瓦时(及以上)且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00千瓦(及以上)的社会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2元/千瓦时,而社会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15元/千瓦时、公交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05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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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5 |
嘉兴市 |
《嘉兴市 2021 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2)燃料电池汽车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3)每辆车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补贴标准。①社会公用充电站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贴,且平均至每个充电桩不超过15000元;社会公用换电站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贴。②对加氢站(固定式)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于400万元。③个人自用充电桩于报装后给予一次性600元/人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每半年度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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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4 |
重庆市 |
《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通知明确,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本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补贴标准为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技术要求及过渡期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其中,非快充类纯电动公交车单车市级财政补助上限为1.62万元/辆,快充类纯电动公交车单车市级补贴上限为1.17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市级补贴上限为0.68万元/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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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温州市 |
《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
12月22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对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消费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以及个人充电桩安装者给予补贴。其中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按国家补助标准1:0.5比例配套,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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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8 |
佛山市 |
《佛山市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对于补贴标准,《办法》表示将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即“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对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100%确定地方补贴,即国家补贴:地方补贴为1:1。各级财政对车辆购置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上级补贴后再按比例计算市、区的财政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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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
重庆市 |
《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2019年6月26至2019年8月7日,符合2018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车,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1倍执行,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车,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6倍执行。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车,按照2020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5倍执行,符合2020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车,按照2020年市级补贴标准执行。2019年6月26日以后,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延长至2022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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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8 |
深圳市 |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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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7 |
广州市 |
《关于我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
2019年1月1日至6月25日(含):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1的比例补贴,纯电动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5的比例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3的比例补贴,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2019年6月25日之后: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1的比例补贴,纯电动公交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5的比例补贴,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其他类型车辆不再给予地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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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0 |
成都市 |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 |
按中央标准50%给予市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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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央标准50%给予市级补贴 |
按中央标准50%给予市级补贴 |
按中央标准50%给予市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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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 |
重庆市 |
《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在我市购买、上牌并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执行。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 在我市购买、上牌并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其技术指标符合2018年补贴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补贴要求的,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1倍执行,符合2019年补贴要求的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6倍执行。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8倍执行。过渡期以后,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过渡期以后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
公用直流充电设施400元/千瓦建设补贴,专用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建设补贴,专用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建设补贴 |
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对日加氢能力达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3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区县(自治县)安排有配套补贴的,市级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的补贴累加之和不得超过相应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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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 |
深圳市 |
《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
纯电动乘用车:150≤R<200(R为标准工况纯电动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0.75万元/辆,200≤R<250 1.2万元/辆,250≤R<300 1.7万元/辆,300≤R<400 2.25万元/辆,R≥400 2.5万元/辆。插混乘用车:R≥50 1.1万元/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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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建〔2018〕18号文规定,按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车辆长度给予补贴 |
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按照财建〔2018〕18号文规定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单车补贴上限为5万元 |
对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在其竣工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投资方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及以上)给予3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以下)给予200元/千瓦补贴。 |
电池方面,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对按要求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对于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授权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20元/千瓦时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蓄电池回收。 |
2018/11/20 |
合肥市 |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 |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轴距≥2.2米且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
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
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
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
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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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电费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
2018/9/11 |
云南省 |
《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
云南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对省内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25%,州、市财政再配套补贴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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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对省内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25%,州、市财政再配套补贴25% |
云南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对省内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25%,州、市财政再配套补贴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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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30 |
深圳市 |
《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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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纯电动客车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 |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纯电动客车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纯电动客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 |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专用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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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24 |
宁波市 |
《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和《2016-2020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
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同期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给予地方财政补助 |
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1.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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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述标准的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
2018/7/19 |
广州市 |
《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 |
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1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外,对续驶里程及电池能量密度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5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3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 |
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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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9 |
北京市 |
《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
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补助,补贴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中央政策调整,北京市财政补助政策参照中央政策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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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0 |
重庆市 |
《重庆市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 |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R≥300纯电车型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50%,其余车型为同期国家标准的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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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20%。 |
新能源货车(专用车)补贴标准,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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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40%。 |
2018/6/12 |
青海省 |
《关于调整2017年-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 |
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购置补贴资金的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外,其他用户申请购置补贴资金的运营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其中: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2018年6月12日起,青海省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0.5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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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6 |
河南省 |
《关于调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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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和市县补助金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如市县出台补助政策超过中央单车补贴额的20%,则省财政仅补助中央单车补贴额50%扣除市县补助比例后剩余比例。 |
省级和市县补助金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如市县出台补助政策超过中央单车补贴额的20%,则省财政仅补助中央单车补贴额50%扣除市县补助比例后剩余比例。 |
省级和市县补助金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如市县出台补助政策超过中央单车补贴额的20%,则省财政仅补助中央单车补贴额50%扣除市县补助比例后剩余比例。 |
2018年河南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建成验收后省财政按充电站内安装的主要充电设备(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充电箱式变压器,充电柜)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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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6 |
深圳市 |
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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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资助金额按照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计算,资助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每年考核运营达标的车辆可获得当期资助,运营不达标的车辆不能获得当期资助。电池总储电量中:30(含)kWh以下部分,每kWh资助750元;30-50(含)kWh部分,每kWh资助600元;50kWh以上部分,每kWh资助500元。单车三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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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5 |
广州市 |
《关于征求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公众意见的通知》 |
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补1∶1的比例给予地补外,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国补1:0.5的比例给予地补 |
国补和地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补+地补+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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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 |
海南省 |
《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继续按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1:0.5执行,其中,省、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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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9 |
西安市 |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以享受的中央补贴为基数,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交领域,巡游出租车领域,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的单车按1:0.5给予地方补贴,非公共服务领域的单车按1:0.3给予地方补贴。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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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对充(换)电设施给予补贴:对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充电设施,给予充(换)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超额部分市财政将予以扣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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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5 |
云南省 |
《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对照同期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配套对单车补贴25%,各州市财政配套补贴上限为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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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同期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配套对单车补贴25%,各州市财政配套补贴上限为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25%。 |
对照同期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配套对单车补贴25%,各州市财政配套补贴上限为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25%。 |
对照同期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配套对单车补贴25%,各州市财政配套补贴上限为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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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1 |
上海市 |
《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 |
燃料电池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系统达到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50%,或不小于60kW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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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14 |
贵州省 |
《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 |
根据规定,贵州省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其中:省级补助25%,市州(贵安新区)补助25%。 |
中央和本省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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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9 |
武汉市 |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和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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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和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和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和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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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9 |
上海市 |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
上海插电式混动车按中央1:0.3给予补助,纯电动和燃料电池车按中央1:0.5补助 |
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在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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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31 |
广东省 |
《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
通知明确广东省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国家补贴,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 |
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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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补贴: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建设补贴标准(含国家奖补和省级补贴)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60元/千瓦予以补贴。对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给予平台设备投资及相关研发费用补贴500万元;2019-2020年每年给予平台网络运营补贴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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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
3 能耗双控政策政策汇总及解读
“3060”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能耗双控是重要途径。2021年国家对能耗双控政策层层加码,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管控力度。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强调能耗双控倒逼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从终端领域来看,光电等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不断提升,锂电等二次能源助力减排,利好锂电池产业链储能、动力领域的消费扩张。但是,生产端方面,负极材料石墨化环节由于其高耗能特点,受到能耗双控的政策影响较大。
能耗双控政策汇总及解读
2021年国家级能耗双控、减碳减排相关政策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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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文件名 |
颁布单位 |
相关内容 |
2020年9月 |
习近平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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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继续作出艰苦卓绝努力,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
2020年10月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
十九届五中全会 |
“十四五”发展目标: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2035年远景目标: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 |
2021年2月 |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 |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
2021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十四五”发展目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3.5%、18%。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低碳转型。加大甲烷、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等其他温室气体控制力度。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锚定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2035年远景目标: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 |
2021年5月 |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
生态环境部发布 |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
2021年7月 |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 |
生态环境部发布 |
组织部分省份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实施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评价管理统筹融合,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 |
2021年9月 |
《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到2025年,能耗双控制度更加健全,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到2030年,能耗双控制度进一步完善,能耗强度继续大幅下降,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能源结构更加优化。到2035年,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有力支撑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目标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的节能审查;鼓励地方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鼓励地方超额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
2021年10月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出台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严格能效约束推动节能降碳行动方案行动方案。 |
2021年10月 |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到2025年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客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实现稳中有降;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实现稳中有降。 |
2021年10月 |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 |
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顺利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
2021年11月 |
《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 |
交通运输部 |
在交通碳减排方面,规划要求以深度降碳为目标打造清洁低碳的绿色运输服务体系。积极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船舶在运输服务领域应用,加大运营、通行、停车、充电等政策支持。加快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 |
2021年11月 |
《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对供电煤耗在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的煤电机组,应加快创造条件实施节能改造,对无法改造的机组逐步淘汰关停,并视情况将具备条件的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十四五”期间改造规模不低于3.5亿千瓦。 |
2021年12月 |
《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 |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 |
核心对标国内外生产企业先进能效水平,确定高耗能行业能效标杆水平。对炼油、煤制焦炭、煤制甲醇、煤制烯烃(乙烯和丙烯)、煤制乙二醇、烧碱、纯碱、电石、乙烯(石脑烃类)、对二甲苯、合成氨、黄磷、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14个化工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
数据来源:钢联数据
石墨化是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生产的关键工序,占负极材料成本约5成,主要成本为电费,通常1吨石墨化产能需耗费1.2-1.4万度电,属于高能耗工艺。从工业门类上看,石墨化属于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属于高能耗量占比和高能耗强度行业,在能耗双控指引下,将受到重点管控。
在国内57%的负极石墨化产能分布在内蒙古。根据调研,受到用电有序及双控影响,内蒙古石墨化减产约40%,包括杉杉、紫宸、斯诺等负极企业石墨化产能受到了不同程度影响,一些中小企业甚至无奈关闭,整体影响产能超过10万吨。
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31日发布《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生产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半成品→石墨化→锂离子负极材料产品”,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国统办设管[2018]93号),项目行业类型为“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项目”,不属于意见所定义的“两高”项目。
此外,发改委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省(区、市)建立在建、拟建、存量“两高”项目清单,实行分类处置,并以新增能耗5万吨标准煤为界限,国家、地方分级加强管理。假设1度电煤耗320克,5万吨标准煤能耗近1.6亿度电,对应近1.3万吨石墨化项目。若审批权部分收归发改委,则将会影响后续未拿到批复的石墨化产能扩张。整体来看,石墨化资产稀缺性凸显,成为负极扩产的卡脖子环节。因此,在能耗双控大背景下,负极有效产能在于石墨化产能,拥有高度一体化产能的负极企业将在未来的竞争中具备更强的交付能力和更低的成本优势,负极材料行业竞争格局有望优化。
低电价区域属于稀缺资源,政策上对高耗能项目的审批趋严,早期进行扩产的企业有先发优势。如内蒙发改委2021年1月指出:在未来要实行更加严格的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政策(石墨化是典型的高耗能项目),并进一步提出不再审批铁合金、电石、PVC、水泥熟料、石墨电极材料、兰炭等项目。具体相关政策参考下表:
2021年主要省市能耗双控政策梳理表 |
|||
日期 |
地区 |
政策/事件 |
内容 |
2021年11月 |
山东 |
《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 |
将“六大高耗能行业”实现碳排放减量替代:指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减少碳排放量 |
2021年9月 |
山东 |
《山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 |
将“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的煤电、炼化、焦化、钢铁、水泥、铁合金、电解铝、甲醇、氯碱、电石、醋酸、氮肥、石灰、平板玻璃、建筑陶瓷、沥青防水材料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作为“两高”项目。以钢铁、焦化、煤电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存量、在建、拟建三类全面核实项目的合规性,以及立项、能评、环评、安评、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五个减量替代”落实情况、建设运营情况,彻底摸清主要生产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产能、产量,以及工艺流程、上下游产能匹配性、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量、用电用水量、煤耗能耗量。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
2021年9月 |
云南 |
《云南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坚决做好能耗双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
9到12月,万元增加值能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石墨电极企业采取重点企业用能管控措施,其中高于平均水平1—2倍的企业限产50%,高于平均水平2倍及以上的企业限产90%、强化属地责任;并且省能源局将协调云南电网公司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用电负荷监测分析,将每日监测情况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年9月 |
蒙古 |
《内蒙古电力报》 |
今年5月以来,受电煤供应和价格持续上涨影响,蒙西地区火电机组发电能力降低超过1200万千瓦。同时6-9月的枯风季导致风电出力下降,电力输出减弱。 |
2021年9月 |
山西晋中 |
“晋中市加强能耗双控,助力低碳转型” |
市政府为确保完成年度“双控”任务,将逐月能耗总量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重点用能企业。这将会限制高耗能企业产能。 |
2021年8月 |
宁夏 |
《关于调整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
宁夏开放了火电电价的上浮交易限制,电价看涨可能性较大。 |
2021年7月 |
山西 |
《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 |
省政府将从严控制“两高”项目,全面推进节能减排,遏制高能耗企业产能。 |
2021年7月 |
四川 |
《四川省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草案) |
到2025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80万吨标准煤以内,用水总量控制在5.10亿立方米以内,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4%、人均综合能耗下降5%,人均用水量下降7%。未来四川省内高能耗企业的生产受到影响可能性较大。 |
2021年6月 |
陕西 |
《2021年全省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 |
陕西省政府降低单位产出能耗、能耗指标置换等途径来实现“双控”目标。 |
2021年5月 |
青海 |
《青海省2021年能耗双控工作实施方案》 |
2021年全省能耗“双控”目标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117万吨标准煤左右。未来青海省内高能耗企业的生产受到影响可能性较大。 |
2021年3月 |
内蒙古 |
《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若干保障措施》 |
政策中的能耗双控目标为单位GDP能耗下降3%,能耗增量控制在500万吨标准煤左右,能耗总量增速控制在1.9%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下降4%以上;并且从2021年起,不再审批石墨电极等新增产能项目。除此之外,政策还对设备换代有要求。直径600毫米(不含)以下石墨电极生产线原则上2021年底前全部退出。 |
2021年1月 |
宁夏 |
《关于实施四大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 |
自助区政府目的是提升绿色制造水平和资源能源使用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用水量年均下降2%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3%。这将对高耗能企业未来产能早成一定影响。 |
4 欧洲储能政策汇总及解读(2017-2022年)
2017-2022年欧洲储能政策汇总及解读
国家/地区 |
时间 |
政策 |
政策内容 |
欧盟 |
2019 |
CEP计划(Clean Energy Package) |
大力支持家用储能市场发展,消除发展中可能存在的财务障碍 |
英国 |
2020 |
取消储能部署容量限制要求 |
提供1000万英镑(合1253万美元)的拨款来支持储能部署。允许开发商在英格兰地区部署50MW以上储能项目,在威尔士部署350MW以上储能项目 |
2019 |
大规模储能计划 |
创新的大规模储能示范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
|
2017 |
英国智能灵活能源系统发展战略 |
明确储能的各项资质与性质,消除储能等智慧能源的发展障碍,提升电网对储能的兼容性 |
|
意大利 |
2020 |
Ecobonus |
与翻新项目相关的光伏和储能系统的税收减免从50%提高至110%。 |
2017 |
太阳能储能返利方案 |
20干瓦以上容量带储能光伏可申请返利,提供高达3000欧元的返利,最高可补偿储能系统购买及部署成本的50% |
|
2018 |
UVAM试点项目和UVAS试点项目 |
增加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允许储能参与快速响应的频率调节服务 |
|
德国 |
2021 |
EEG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 |
免除部分电表前储能的电网电价和税收,将住宅太阳能发电设施所有者支付EEG税费的装机容量上限从10kW提高到30kW |
瑞典 |
2016 |
户用储能补贴计划 |
为家用储能提供补贴,可覆盖60%的安装费用,最高达$5400 |
法国 |
2016 |
法国能源法典 |
用于电力公共服务的储能可以被抵消一部分成本 |
荷兰 |
2021 |
|
结束对储能的双重征税 |
芬兰 |
2019 |
|
取消对大型电池储能系统储能的双重征税 |
卢森堡 |
|
|
对用于储能目的的能源消耗免除电力税收 |
波兰 |
2021 |
能源法修正案 |
取消对电网进出口的“双重收费”政策,取消装机容量为10MW储能系统的许可要求,免除储能系统特定电价的义务,并允许配电和输电运营商投资储能系统,并作为通过费率结构回收的成本。 |
2017 |
2017年容量市场法 |
容量市场设计优先考虑了低排放技术,包括储能技术,所需的最低供应时间缩短为4小时 |
|
西班牙 |
2021 |
2021-2030年国家能源和气候综合计划 |
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装机容量超过50GW,其中包括部署装机容量为30GW的太阳能发电设施和20GW的风力发电设施,并将关闭核电厂和燃煤发电厂。每年部署的太阳能发电设施的装机容量约为4GW |
比利时 |
2020 |
|
允许直接或通过聚合商参与市场;免征储能的部分电费;免除储能系统提交环保证书的义务 |
奥地利 |
2019 |
清洁能源计划 |
一项3600万欧元的退税计划,用于鼓励安装小型太阳能+储能装置;太阳能屋顶发电还将获得250欧元/千瓦补贴,储能装置则将获得200欧元/千瓦小时的补贴 |
数据来源:钢联数据
5 美国储能政策汇总及解读
美国储能政策汇总及解读
数据来源:钢联数据
6 国内储能政策汇总及解读
国内储能政策汇总及解读
时间 |
部门 |
政策 |
主要内容 |
2011年12月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 |
布局储能产业,重点在储能技术的研发 |
2014年6月7日 |
国务院办公厅 |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
优化能源结构,按照输出与就地消纳利用并重、集中式与分布式发展并举的原则,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 |
2016年4月7日 |
国家能源局 |
《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 |
通过能源技术创新,提高用能设备设施的效率,重点发展电力储能等技术 |
2017年10月11日 |
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 |
《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促进储能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撑和推动能源革命。未来10年内分两阶段推进储能产业发展:第一阶段即“十三五”期间,实现储能由研发示范向商业化初期过渡;第二阶段即“十四五”期间,实现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 |
2018年3月23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 |
加快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创新,开展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建设储能设施的试点工作,鼓励分布式储能应用 |
2018年7月2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
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 |
2019年2月18日 |
国家电网公司 |
《关于促进电化学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
强调了储能的战略意义,规划了电源侧、电网侧和客户侧的储能应用,提高电网发展质量效益 |
2019年5月24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的成本费用不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
2019年10月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 |
《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 |
提出从研发、制造、推进动力电池储能化应用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落实相关工作 |
2020年1月16日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加强储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
建立储能标准化协调工作机制,建设储能标准体系,推动储能标准化示范,推进储能标准国际化 |
2020年4月15日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提出把提升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能力、扩大可再生能源跨省区资源配置规模作为促进“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举措 |
2020年5月19日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对加快形成有利于清洁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着力推动清洁能源消纳模式创新方面,都提出鼓励推动电储能建设和参与 |
2020年6月5日 |
国家能源局 |
《2020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
加大储能发展力度,研究实施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政策,积极探索储能应用于可再生能源消纳、电力辅助服务、分布式电力和微电网等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 |
2020年6月10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
明确市杨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储能企业等 |
2020年6月12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
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方面指出,推动储能技术应用,鼓励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储能应用,鼓励多元化的社会资源投资储能建设 |
2020年6月18日 |
中电联标准化管理中心 |
《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运行导则(征求意见稿)》 |
系统规定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运行的条件、模式、监控、巡检等要求 |
2020年8月27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开展“风光水火储一体化” “源网荷储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提出适度配置储能设施,优化配套储能规模等,开展“风光火储一体化”建设 |
2020年9月2日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
将储能、氢能等前瞻性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技术作为能源创新平台技术领域 |
2020年9月8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
《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 |
加快突破风光水储互补、先进燃料电池、高效储能与海洋能发电等新能源电力技术瓶颈,建设智能电网、微电网、分布式能源、新型储能、制氢加氢设施、燃料电池系统等基础设施网络,推动源网荷储协同互动 |
2020年12月15日 |
国家能源局 |
《2021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指南》 |
提出立项重点,发电侧、电网侧储能设施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重点方向 |
2020年12月30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
《关于加快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在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储能、氢能等新兴领域,率先推进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
2021年2月26日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在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风电、太阳能、地执能、生物质 能、储能、氢能等新兴领域,率先推进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
2021年3月1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 |
通过优化整合本地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资源,以先进技术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探索构建源网荷储高度融合的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路径 |
2021年3月13日 |
中共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
推进“光伏+光热”、“光伏治沙”、“新能源+储能”等示范工程,进一步探索新模式新业态 |
2021年4月21日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在包括规划引导、技术进步、政策机制、行业管理、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十四五”乃至“十五五”我国储能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依据。为后继地方政策以及细则性政策出台提供了方向性指导。首次明确了多项具体举措,将有力推动储能行业的发展 |
2021年5月11日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提出通过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 |
2021年5月18日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
完善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 |
2021年5月28日 |
生态环境部等八部门 |
《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指出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化、规模化示范,促进储能技术装备和商业模式创新 |
2021年6月22日 |
国家能源局 |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征求意见稿)》 |
从规划引导、备案建设、并网运行、检测监督等环节对储能项目的行政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做出了规定 |
2021年7月4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
支持探索利用锂电池、储氢和飞轮储能等作为数据中心多元化储能和备用电源装置,加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推广应用 |
2021年7月15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
明确了加快推进储能产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提出到2025年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3000万千瓦以上,接近当前装机规模的10倍 |
2021年7月16日 |
国家能源局 |
《化学储能电站项目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
要求检查化学储能电站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具体检查事项包括关键设备质量、电站设计、电站施工、电站运维、电站并网、安全生产管理等 |
2021年7月26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
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
2021年8月10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 |
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的方式配置储能或调峰能力 |
2021年8月31日 |
国家能源局 |
《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提出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作为电力辅助服务提供主体 |
2021年9月9日 |
国家能源局 |
《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 |
分阶段制定目标,到2035年形成满足新能源高比例大规模发展需求的,技术先进、管理优质、国际竞争力强的抽水蓄能现代化产业,培育形成一批抽水蓄能大型骨干企业 |
2021年9月24日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针对电网功能定位、新能源项目审批、储能等新业态管理均做出明确规定 |
2021年9月28日 |
国家能源局 |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 |
扩宽储能边界,引导新型储能安全有序发展,为储能规模化发展保驾护航。明确要求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并要求梯次利用电池需取得安全评估报告 |
2021年10月8日 |
国家能源局 |
《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
首次针对新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形成的并网调度协议文本 |
2021年10月12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
有序推动尚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要求各地要加快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 |
2021年11月12日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强化市场监管 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促进今冬明春电力供应保障的通知》 |
全面推动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
2021年11月16日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推进2021年度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工作的通知》 |
下放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审批权限,优先考虑含光热发电,氢能输储用,梯级电站储能、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等新型储能示范的"一体化"项目 |
2021年12月24日 |
国家能源局 |
《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 |
正式明确将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等新型储能纳入并网主体管理,并且鼓励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 |
数据来源:钢联数据